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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童榮州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被 告 童國柱

童聰成董棒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祭祀公業童結之管理權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因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