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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葉義結被 告 葉寶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以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