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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嘉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竹天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顧問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80,5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