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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陳瑞金被 告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博賢分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