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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2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再審被告 蔡新巖

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新巖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