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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陳宗仁被 告 豐鼎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美麗人 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