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莊智皓被 告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孜亭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林孜亭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