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莊智皓被 告 東正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莊智皓係以東正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霖為被告,確認其對於被告東正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是否存在,從而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之利益,即為前揭之8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