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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許秀雄

許登順許瓊方張許桂枝林許秋香盧許素精許耀郎許羅綢兼共同訴訟代 理 人 許源興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購買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40元(以原告欲購買被告土地之價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購買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