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林夢盈訴訟代理人 林政光被 告 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有及管理之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1277地號土地)留作同段1283地號土地通行之用,並鋪設柏油道路及水泥灌排水溝使用,參酌原告陳報所需之使用面積為108 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計算式:108 公尺×1,100 元/平方公尺=118,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