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吳民壽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4,000元(計算方式:38平方公尺×68,000元=2,58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