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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被 告 陳靜賢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9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