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陳鄭英蘭被 告 江麽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補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8,4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81,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