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黃耀西被 告 鄭黃雅惠
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黃美惠黃耀東郭黃樁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43,57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