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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境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駿被 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蔡嘉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8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