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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被 告 賈茹桂上列原告因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7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支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