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4號原 告 王秀金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被 告 李永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給對造):
一、原證1 及原證2 的契約書內容,訂約日期分別是於何日簽訂?由何人在何地點簽訂?
二、原證2 契約書第三條內容,所載讓租價格共貳佰貳拾萬元整,每年付清。係指於每年的什麼時候付清?
三、原證2 契約書第四條的內容為何未記載?兩造有無口頭約定合約達成時先給予多少租金或訂金?有無約定租金應於何時全部付清?原告應另陳報與被告簽訂原證1 及原證2 的契約書前後,於歷次給付給被告之金額,分別是多少?( 註:載明各次給付的日期、金額及給付方式);合計已經給付被告之全部金額(包含訂金),總共是多少?被告有無退還訂金或其他的款項給原告?(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