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號上 訴 人 宏都世紀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 定代理 人 牟金平被 上 訴 人 興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洪淑卿被 上 訴 人 林錦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裁判新臺幣26,00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