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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號原 告 黃綉雱

呂幸樺被 告 蕭婉芸上列原告因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黃綉雱係主張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支付新臺幣(下同)190萬元予被告,並認股36,000股,復於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9日各支付190萬元、350萬元、30萬元予被告,並認股108,000股,是原告黃綉雱請求確認被告於103年11月1日及103年11月18日將股票各36,000股轉讓予原告黃綉雱之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計算式為:(190萬元+190萬元+350萬元+30萬元)144,000股×72,000股=380萬元】。原告呂幸樺則係主張以200萬元認股36,000股,是原告呂幸樺請求確認被告於103年11月21日將股票36,000股轉讓予原告呂幸樺之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原告黃綉雱、呂幸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為38,620元、20,800元,合計共59,420元。原告黃綉雱、呂幸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1,692元,尚有47,72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