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號抗告人即原 告 黃綉雱
呂幸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婉芸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號抗告人即原 告 黃綉雱
呂幸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婉芸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