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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侯清利 住桃園縣○○街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律師被上訴人 侯照雄 住基隆市○○區○○里○○鄰○○路○○○

號侯文旭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