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鄭田村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 告 黃美逢 吳愠明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吳耀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溫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裁判案由:遷讓溫室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