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上 訴 人 鄭田村 住嘉義縣○○鄉○○村○○路○○○號
送達代收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吳耀南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黃美逢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溫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8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