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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上 訴 人 蔡禎昌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被上訴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金額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