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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賴山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管理人

賴昱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參 加 人 賴委志被 告 賴登福 嘉義市○區○○路○○○巷○○號

賴金良賴溪松賴溪河 嘉義縣○○鄉○○村○○○街○○號賴火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妙被 告 賴真猛

賴崑賴茂雄 嘉義市○區○○路○○○巷○號賴盈達即賴香水賴鄧何玉即賴清一之繼承人賴嘉昌即賴清一之繼承人賴東森即賴清一之繼承人賴春美即賴清一之繼承人賴美玲即賴清一之繼承人賴錦章即賴有全之繼承人賴錦燦即賴有全之繼承人賴錦洲即賴有全之繼承人賴錦綢即賴有全之繼承人賴葉萬枝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傳樹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傳發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錦緞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异萱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麗華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美毓即賴敬坤之繼承人賴美銀即賴敬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起十內補正被告賴溪河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另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而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賴溪河業經法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此有戶籍謄本可證(本院卷第71頁)。是被告賴溪河應無訴訟能力,原告未列載其法定代理人,顯有違誤,且有補正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