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陳意生被 告 左克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裁判案由:抵押權變更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