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耀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黃雅惠
黃白玉黃麗玉黃美惠黃耀東郭黃樁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61,444元(計算式:1,243,574元×6=77,461,444元,因上訴人係請求前開6位被上訴人各給付1,243,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另就前開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撤回部分已不另徵收),然本院106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僅命上訴人即原告繳納13,375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548元(計算式:77,923元-13,375元=64,548元)。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548元合計176,977元(計算式:112,429元+64,548元=176,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