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陳鄭英蘭被上訴人 江麽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69,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2,82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