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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黃顏雪娥上 訴 人 黃王阿枝上 訴 人 黃文通上 訴 人 蔡黃綉卿上 訴 人 黃宥翔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8,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8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