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霸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順造被上訴人 蓮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5,000元,應徵裁判新臺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