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亞青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吳美慧、吳建宏與吳佳穎、洪飛琳間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之規定,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