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被上訴人 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和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報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6,44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9,37
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