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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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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6,44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9,37

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費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