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新北市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潘冠勳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潘冠勳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