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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葉永福即甲蟲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國立嘉義大學與相對人葉永福即甲蟲企業社聲請許可仲裁判斷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之金額為32萬667元及仲裁費用2分之1(1萬6,284元),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