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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司監宣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0號聲 請 人 徐沄珠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育嘉關 係 人 張鴻斌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中有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