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即被繼承人游宏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游宏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游宏仁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宏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游宏仁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事宜,爰請求核定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以利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拍賣通知及相關費用收據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游宏仁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繼字第32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依聲請人聲請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19,716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4,808元(日後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毋庸另繳聲請費,該部分予以扣除),有前揭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