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關 係 人 王漢律師關 係 人 吳宏輝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政聰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王漢律師為被繼承人黃政聰之遺產管理人。
選任吳宏輝律師(地址:嘉義市○○路○○○巷○○號)為被繼承人黃政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2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號之9)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政聰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政聰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政聰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政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規定甚明。
二、遺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因指定遺產管理人王漢律師因已擔任107年度司繼字第14號王錦緞之遺產管理人,實無餘力再處理其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懇請鈞院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准予解任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6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及嘉義律師公會提供之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律師名單,認遺產管理人主張屬實,茲為使本件被繼承人黃政聰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行,故解任王漢律師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自嘉義律師公會代為徵詢願意擔任本院家事庭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名單中,選任吳宏輝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