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關 係 人 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忠相 對 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