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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維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8,476元,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然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平日及假日加班費部分,均屬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從而,本件上訴人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20元(即32,239÷2=16,12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