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顏雅霙
顏珮娜顏玉滿顏伯奇顏廷育被上訴人 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撫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8,79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