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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侯響德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侯響德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經鈞院裁定擔任侯響德之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已屆可分配之階段,請求核定報酬,以列入財團費用,製作分配表。

三、經查破產人業已交付破產管理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而其所有西元1994年出廠之車輛並已同意提出估價之7,000元等情,業經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陳報及債權人會議同意通過在卷。本院審酌破產債權人僅有3人,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非長,所處理之破產財團之事務尚屬單純等情,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