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侯響德破產事件,聲請認可更正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人侯響德之財產為合計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扣除財團費用20,139元(含破產管理人報酬20,000元、閱卷費49元、匯款手續費3人90元),剩餘136,861元可供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