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破產管理人 姜言馨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復為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自民國106年11月24日起,已陸續依法進行破產程序,聲請依其執行破產管理人職務工作內容,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通常依破產事務之繁簡,所須時間及投入人力,暨參酌破產財團與破產債權額之多寡以為酌定。查本件宣告破產事件截至109年7月20日止,破產管理人拍賣機器、收入工程尾款、保固款之款項扣除支出為新臺幣(下同)628萬4578元乙節,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權人數為149人,已申報之破產債權額為2億4985萬6137元。再參酌本件以破產債權人之總債權受償比例觀之,並審酌本件債權人數、破產管理人因該公司經起訴之民事訴訟事件,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應訴(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多次來回催收破產人之債權及協調破產人員工之薪資欠款,破產人資產種類為公司貨款、拍賣、工程款、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比例、預估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之期間、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及律師收受酬金標準、會計師收受酬金行情,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0萬元,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