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賴麗娜
史政南賴政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被 告 張銀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