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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洪寬全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被 告 洪榮燦訴訟代理人 洪佳枚

洪侑峻嚴天琮律師被 告 洪素紅

洪素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被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遺如附件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件一分割方法表之「分割方法」欄及「分配位置」欄所示(即如附圖一至六【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一0八年四月十二日、五月十五日之複丈成果圖】)。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先後於民國90年2月10日、106年5月 31日死亡,遺有如附件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等之繼承人兩造應繼權利如附表一所示。又兩造間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協議,就遺產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因兩造間就系爭遺產繼承事務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洪榮燦、洪素紅、洪素樺均同意分割及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先後於90年2月10日、106年5月 31

日死亡,遺有如附件一所示遺產,洪木金、洪蔡桃之法定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等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未有禁止分割之協議、就遺產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有嘉義縣民雄鄉公所107年4月 3日嘉民鄉民字第1070007033號函暨三七五租約書影本、民雄鄉農會108年2月13日民保字第1080000547號函暨被保險人洪蔡桃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本、洪蔡桃之喪葬費用收據及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洪榮燦、洪素紅、洪素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查被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分別於90年2月 10日、106年5月31日死亡,並遺有如附件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契約或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遺產,自無不合。

㈢本件分割方法: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洪木金、洪蔡桃之繼承人,而系爭遺產之性質並非不可分,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就系爭遺產達成如附件一分割方法表之分割協議,堪認依附件一所示方式分割,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得遺產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諭知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一: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 │├──┼─────┼─────┼────────┤│1 │洪寬全 │1/4 │1/4 │├──┼─────┼─────┼────────┤│2 │洪榮燦 │1/4 │1/4 │├──┼─────┼─────┼────────┤│3 │洪素紅 │1/4 │1/4 │├──┼─────┼─────┼────────┤│4 │洪素樺 │1/4 │1/4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