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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原 告 李欣岳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被 告 李焜傑

王偉妮

參 加 人 許張李喜美

李 幸黃李素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緣原告祖父李振宗(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與孫子女、陳科鋅及原告。」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緣原告祖父李振宗(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與孫子女、陳科錞及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