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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婚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侯碧燕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經核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2,46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