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107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劉雪滿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張竣傑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請求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劉雪滿(下逕稱其姓名)對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張竣傑(下逕稱其姓名)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張竣傑亦以反請求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且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對於本訴及反請求部分應合併審理裁判。
二、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查劉雪滿起訴時,原請求金額為50萬元,後擴張為1333萬9,408元;張竣傑之反請求金額原為50萬元,後擴張為1169萬6,167元,本訴及反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均超過50萬元,因兩造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見本院卷㈡第105至106頁,若未特別說明,本院卷均指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的卷宗),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得適用簡易程序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劉雪滿主張及反請求部分答辯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81年11月5日結婚,兩造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本院於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裁定准許,並於107年3月26日確定,兩造迄未能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達成共識,劉雪滿於107年3月26日(下稱基準日)時除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別無其他的財產,且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均來自張竣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贈與,應予排除;張竣傑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並不可採,因為劉雪滿沒有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且相關的提領都用在投資、經營火鍋店及生活花費上;反而是張竣傑的婚後財產及負債除了附表二所示外,還應該依前開規定將附表四的財產追加計算、剔除如附表五所示的債務: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張竣傑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
(二)並聲明(含本訴與反請求部分):⒈張竣傑應給付劉雪滿1333萬9,408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張竣傑之訴駁回。
二、張竣傑答辯及反請求部分主張略以:
(一)張竣傑並未贈與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給劉雪滿,此部分仍應列為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又附表三所示的財產雖然於基準日時已不存在,但因為是劉雪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且對於資金流向無法交代,顯然有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圖,故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劉雪滿雖主張應剔除張竣傑如附表五所示的負債,但張竣傑自始不願意離婚,一直到107年間認為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張竣傑於劉雪滿第一次訴請離婚的期間尚有將後述系爭房屋的一半所有權登記給劉雪滿,又前開負債均有正當用途,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圖,故應將附表五所示的負債自張竣傑的婚後財產中扣除,於扣除後,張竣傑已無婚後剩餘財產,反而是劉雪滿有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的財產,故張竣傑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劉雪滿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
(二)並聲明(含本訴與反請求部分):⒈劉雪滿之訴駁回。
⒉劉雪滿應給付張竣傑1169萬6,167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81年11月5日結婚,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育有長男、長女張晏瑜及次男,劉雪滿於104年11月15日離家,之後兩造未再同住。
(二)兩造離婚、保護令、改用分別財產制等的經過:⒈劉雪滿第一次訴請離婚:於104年11月23日訴請離婚,本
院以105年婚字第10號事件受理,於105年8月19日判決劉雪滿之訴駁回,其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10月20日以105年度家上字第50號事件受理,該院於106年3月28日判決上訴駁回,劉雪滿未再上訴而確定。
⒉劉雪滿以106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遭張竣傑恐嚇,並要求
履行夫妻義務(性行為)為由,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即106年度家護字第543號),雲林地院於106年11月7日裁定駁回,劉雪滿提起抗告,後經駁回確定(即106年度家護抗字第21號)。
⒊劉雪滿於106年10月18日對張竣傑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即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17號),後撤回。
⒋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以兩造難以
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劉雪滿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事件(原為107年家非調第6號,因調解不成立,於107年3月12日改分案)受理,於107年3月13日以兩造分居達6個月以上為由,裁定准許宣告兩造改用分別財產制。
⒌劉雪滿第二次訴請離婚:於107年2月7日對張俊傑提起離
婚訴訟(劉雪滿後於107年4月2日追加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50萬元,即改分之107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事件),本院以107家調34號事件受理,因張竣傑在調解中表明不同意離婚,後於107年3月12日改分為107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事件審理;張俊傑則於107年4月12日提起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107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
⒍兩造於107年5月22日已辦妥離婚登記。
(三)107年3月26日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準日。
(四)兩造合意不列入各自的婚後財產部分:┌──┬────────────────────────┐│編號│ 內 容 │├──┼────────────────────────┤│ 1 │⑴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嘉││ │ 義縣○○鎮○○○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 ○ ○○鎮○○里○○○路○○○號,下稱系爭房屋) ││ │⑵兩造的權利範圍各為1/2 │├──┼────────────────────────┤│ 2 │劉雪滿存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3,059元 │├──┼────────────────────────┤│ 3 │張竣傑存款: ││ │⑴彰化銀行:880元 ││ │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959元 ││ │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262元 │└──┴────────────────────────┘
(五)劉雪滿於基準日時有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合計198萬8,732元。
(六)張竣傑於基準日時有如附表二所示的財產及負債,財產合計473萬3,064元,負債為54萬1,698元。
(七)系爭房屋的興建及登記部分:⒈系爭房屋由張竣傑交由訴外人即祐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祐鎮公司)承攬興建,於104年1月26日開始進場施作,在106年12月30日完工。
⒉系爭房屋的所有人為張竣傑、劉雪滿,登記日期為105年2
月23日,原因發生日期則為105年1月21日,登記原因為「第一次登記」。
四、本件爭點:
(一)劉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皆是張竣傑在婚姻關係期間所為的贈與,應排除在婚後財產外,有無理由?
(二)兩造各自主張應追加計算財產、剔除負債的部分(即附表三至附表五),有無理由?
(三)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無理由,若有,則得請求之數額為何?有無須免除或調整分配比例之必要?
五、茲就爭點分述如下:
(一)劉雪滿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皆是張竣傑在婚姻關係期間所贈與的部分:
⒈劉雪滿此部分主張已為張竣傑所否認,又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劉雪滿之主張如為真正,將發生附表一所示的財產應自其婚後財產中排除之法律效果,且此部分由劉雪滿舉證,未見有顯失公平情事,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劉雪滿就贈與合意等情負舉證責任。
⒉查是否具有婚姻關係要與婚姻關係期間所獲得的財產皆出
自於夫或妻的贈與,兩者間並無邏輯上的必然關係,亦未見劉雪滿提出相關的統計數據以證明前開的關連,已成為吾人所深信不疑的經驗法則,本院自不能僅以劉雪滿與張竣傑曾為夫妻乙情,而逕自認為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均來自張竣傑的贈與。再者,一般人雖然於婚後多與配偶同居共財,但此仍然與贈與不同,故除非有特殊事證,自難以夫妻同居生活而認為彼此的財產均來自於對方的贈與,是劉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全數來自張竣傑的贈與,應予排除等語,實非有理,附表一所示的財產仍應列為劉雪滿的婚後財產。
(二)兩造各自主張應追加計算財產、剔除負債的部分(即附表三至附表五):
⒈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夫妻之一方以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為目的,而任意處分其婚後財產,然倘一方主張他方為減少其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故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自應就他方意圖處分婚後財產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即主張者應先舉證證明他方主觀上具有「故意侵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圖存在,否則,夫妻所有為日常生活需要而提領金或處分財產之行為,若均須一律計入應分配之財產,不免有任意剝奪財產自由處分權之疑慮,且與立法目的相違。
⒉張竣傑主張應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納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部分:
⑴張竣傑所持理由略為:2次離婚訴訟都是劉雪滿主動發
起的,張竣傑自始都不想離婚,是一直到107年間覺得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劉雪滿無法交代提領後的資金流向,其應有脫產或減少財產的預謀,又長女張晏瑜的郵局帳戶(即附表三㈠編號5的帳戶)長期以來都是劉雪滿在使用,故亦應算入等語,劉雪滿雖不否認確有使用長女張晏瑜的郵局帳戶乙情,但否認預謀脫產,並抗辯提領的款項都用在經營火鍋店、日常開銷等語。
⑵查「提起離婚訴訟」之事實至多只能評價為間接事實,
其證據的證明力尚不能達到一有訴請離婚之事實,即可以直接認定主動訴請的一方在主觀上有脫產預謀之程度,否則本件張竣傑於107年1月18日向本院聲請分別財產制,其聲請內容遠較離婚更為直接,則是否也可以依此認定張竣傑預謀脫產,因訴請離婚、聲請分別財產制的動機不一而足,若無其他事證來查明動機為何,而單憑前開的間接事實來推論有預謀脫產等情,實非可取。
⑶張竣傑又主張劉雪滿於104年11月15日起至107年3月26
日(即基準日)止之期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的款項及出售汽機車的金額共計高達904萬2,105元,劉雪滿又無法清楚交代全部的資金流向,所以可以證明有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等語。然查,劉雪滿在104年11月15日自張竣傑住處搬離後到基準日期間,既未能再與張竣傑共同經營由張竣傑擔任負責人的保證責任嘉義縣上林蔬果合作社(下稱上林合作社)賺取收入,而須另覓租屋處,且除租屋、生活開銷外,尚須負擔火鍋店的經營成本(如店租、員工薪資、物料囤貨、水電費、營業稅等等),火鍋店尚且因經營不善虧損而結束等節,為張竣傑所無異詞,可認劉雪滿確實有因前開的大筆開銷,且此部分尚未加計劉雪滿與張竣傑之間所生的多起訴訟花費(例如委請律師的費用、書狀費、開庭往返交通費等等,兩造間有系爭離婚事件打到三級三審、返還所有物、保護令打到抗告審、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等,詳前開的不爭執事項),故前開的多次提領紀錄及金額,僅能證明劉雪滿有提領之事實,而無從由此推論劉雪滿有預為減少財產之意圖。
⑷據上而論,張竣傑雖然以是劉雪滿先訴請離婚,又有多
次提領等節作為依憑,然即便綜合觀察前開的間接事實,仍不足以證明劉雪滿有預謀減少財產的行為,故張竣傑主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等語,要非可採。
⒊劉雪滿主張應追加如附表四所示的財產至張竣傑的婚後財
產,並應剔除附表五所示的債務,不能列入張竣傑婚後債務的部分:
⑴附表四所示的財產部分:
①查張竣傑為上林合作社(獨資)的負責人,其經營竹
筍蔬果批發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張竣傑對於上林合作社的帳戶內在5年間有總計達8921萬3,612元的交易明細紀錄固不爭執,但主張這些匯款金額必須扣除給農民的錢以及上林合作社的經營成本,又從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文件,可以得知上林合作社並非每年都賺錢,獲利亦非如劉雪滿所言能夠以直接就8921萬3,612元扣除7成後,尚餘2676萬4,083元,做為張竣傑的獲利,況且張竣傑自始不願意離婚,是到107年間發現無可挽回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期間有登記系爭房屋的一半所有權給劉雪滿,足見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等語。
②證人何政達結證略以:我這10年來負責上林合作社的
記帳及報稅業務,不能將匯款至上林合作社帳戶內的款項都當作是收入,因為上林合作社只有抽取4%的手續費,且抽成的比例是經過理事會審核通過,不是張竣傑自己決定的,帳戶內的款項除了這些手續費外,還需要扣除農民拿農產品給上林合作社代銷的貨款、包裝紙箱、加油費、雜費、人事成本等等,又103年上林合作社虧損1萬1,026元,104年賺5,000多元,105年賺1萬5,000多元,106年賺2萬3,000多元,這10年來沒有聽過或發現上林合作社的款項有問題或因報帳不實而遭國稅局處罰等語詳實(見本院卷㈢第56至68頁)。本院核閱卷附上林合作社向國稅局申報的「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3年至106年)文件,其中103年的所得額為虧損1萬1,026元、104年的所得額為5,162元、105年的所得額為1萬5,849元、106年的所得額為2萬3,649元等情(見本院卷㈡第447至453頁),與證人何政達之證述大致相符,復劉雪滿並不爭執上林合作社的抽成手續費為4%,且為農民代銷時須給付農民貨款等節,足認證人何政達所述應能如實揭露上林合作社的經營及損益概況,當具有極高之憑信性。
③依前開證詞及申報文件可知上林合作社的收入不能直
接以劉雪滿所主張扣除匯款金額中的7成來計算,故劉雪滿主張應追加計算2676萬4,083元等語,已乏憑據,其又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佐實,本件自應以前開張竣傑向國稅局核報的損益為準,且張竣傑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圖(詳後關於附表五所示負債部分的論述),故劉雪滿此部分追加計算之主張,核非可採。
⑵附表五所示的債務部分:
①劉雪滿主張張竣傑收入豐厚,不需額外向大林鎮農會
借款,也不需積欠如此高的工程欠款,且祐鎮公司的工程造價高於一般行情,故張竣傑如附表五所示之債務,均是出於意圖減少財產分配所為等語,已為張竣傑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②查張竣傑向大林鎮農會借貸如附表五㈠所示,並以自
己與劉雪滿所有的房地為大林鎮農會設定抵押擔保,還款正常,未有逾期之利息或違約金等節,有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39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影本、大林鎮農會於107年7月23日大農信字第10700002516號函所附的貸款文件(包括交易明細、借據、對保書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09至115頁、253至299頁);張竣傑因興建系爭房屋而積欠祐鎮公司的工程款如附表五㈡所示,有卷附祐鎮公司開立之證明書影本、祐鎮公司於107年8月3日的函文所附的工程收入、成本項目、工程款明細、107年10月11日函文所附該公司在京城銀行的交易明細記載張竣傑於105年4月7日匯款950萬元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30、465至469頁、547至549頁)。
③由上開可知,張竣傑所為附表五所示的負債,均有相
關文書可為佐證,又縱使有極高收入的個人或法人,仍有可能因為調度資金或其他考量而為借貸行為,此情形於我國社會屢見不鮮,是尚難以張竣傑可能有豐厚的收入,而遽認其無借貸之需求,且劉雪滿不否認從分居迄今,其與張竣傑所生育的子女均與張竣傑同住,劉雪滿並未給付過扶養費,張竣傑尚須處理上林合作社的開銷等節,足見張竣傑於此期間因考量須負擔子女的扶養費、上林合作社的成本及其他花費(例如與劉雪滿間的訴訟開銷)等,而有借貸資金之需求,要與情理相符,故劉雪滿主張張竣傑的收入豐厚,無需借貸云云,尚難憑採。
④證人即兩造所生長女張晏瑜結證略以:爸爸在媽媽尚
未離開前有找親戚在大林蓋房屋要給全家住的,造價大概超過2千萬元,爸爸還在付親戚蓋的錢,媽媽在還未蓋好前離開,我知道房屋是爸媽一人登記各一半,爸爸在第一次的離婚訴訟期間並不想離婚,爸爸在媽媽剛離家時有請我傳簡訊請媽媽回來,但媽媽就是不要回家,媽媽在離家後到105年2月間還會跟小孩子出去吃飯,爸爸有去過一次,爸爸應該是107年3、4月間下定決心要離婚的,我知道爸爸有跟大林鎮農會借錢做生意週轉用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至25頁),可知張竣傑並無離婚的意願,直到107年5月22日才同意簽字離婚;又兩造在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期間,張竣傑仍願意於105年2月23日將系爭房屋一半的所有權登記給劉雪滿(見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㈡⒈部分),故張竣傑主張其不想要離婚,是到最後無可挽回才同意簽字離婚,自己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的意圖等情,洵屬有憑;又祐鎮公司確有承攬興建系爭房屋、劉雪滿從未給付過祐公司工程款,都由張竣傑負擔等節,亦為劉雪滿所不爭執,則張竣傑主張其有積欠工程款等語,除有系爭房屋現實存在可以明證外,尚有祐鎮公司的前開證明書、函文及證詞可為佐實,應值採信;劉雪滿復主張該公司的負責人與張竣傑有親戚關係,所以開立的文件均不能採信云云,該公司的負責人與張竣傑間有親戚關係乙節固為真正,但此部分證據為遙遠的間接事實,又本件有實際發包及興建完工之成果,則劉雪滿徒以此間接事實而為質疑,尚非可取。⑤準此而論,劉雪滿主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
文規定,將附表五所示的負債全部剔除等語,實無可採;其另聲請將祐鎮公司興建系爭房屋的工程造價細目等資料送專業機構鑑定,以證明祐鎮公司的造價不符合一般行情,自然可以證明張竣傑的積欠工程款不實及有減少財產意圖等節,但依前開事證及證言內容,已足夠證明張竣傑主觀上並無脫產或減少財產之意圖,是劉雪滿聲請鑑定之證據調查,核無必要,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三)兩造的婚後剩餘財產:⒈劉雪滿於基準日之財產有附表一所示為198萬8,732元,劉
雪滿主張附表一所示的財產為張竣傑的贈與、張竣傑主張應將附表三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入劉雪滿的婚後財產,均無理由等節,已經本院審認如前,劉雪滿又無其他負債可以扣除,故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
⒉張竣傑於基準日之財產有附表二所示的共計473萬3,064元
、並有同表的負債54萬1,698元及附表五的2筆負債各為967萬9,568元、484萬9,304元,劉雪滿主張應將附表四所示的財產追加計算至張竣傑的婚後財產,及剔除附表五所示的債務,均無可採等節,已經本院審認如前,依此計算可知張竣傑於基準日的負債大於財產,是其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
(四)張竣傑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多少?又剩餘財產之差額予以平均分配,有無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事,而應予調整或免除?⒈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張竣傑的婚後剩
餘財產為0元,已如前述,準此計算,兩造的剩餘財產差額為198萬8,732元(計算式:1,988,732-0)。
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本應採平均分配,惟查,
兩造於81年11月5日結婚,自104年11月15日即已分居,後於107年5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兩造亦不爭執在分居期間對彼此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等情(見本院卷㈢第26
0、275頁),足認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顯失公平,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張竣傑之分配額為剩餘財產差額之1/4。從而,張竣傑得請求劉雪滿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其金額應為49萬7,183元(計算式:1,988,732×1/4=497,183),張竣傑尚請求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劉雪滿對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不爭執,見本院卷㈢263、275頁),亦有理由;張竣傑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兩造各主張應將附表三至五的財產追加計算、剔除債務,均非可採,劉雪滿的婚後剩餘財產為198萬8,732元,張竣傑的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兩者間的差額為198萬8,732元,因兩造自104年11月15日分居,近2年餘均對彼此財產的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故應調整張竣傑得請求的比例為1/4,是張竣傑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規定,請求劉雪滿給付49萬7,183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依職權宣告張竣傑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宣告劉雪滿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附表一:劉雪滿於基準日的「婚後」財產,總計198萬8,732元
(一)存款:5萬3,270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 1 │大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7,481元 │├──┼───────────────────┼─────┤│ 2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320元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5│4萬4,469元││ │00000000000) │ │└──┴───────────────────┴─────┘
(二)有價證券:143萬2,254元┌──┬──────┬────┬──────┐│編號│名 稱 │股數 │金額 │├──┼──────┼────┼──────┤│ 1 │云辰 │2,000 │2萬3,600元 │├──┼──────┼────┼──────││ 2 │宏達電 │7,000 │44萬1,000元 │├──┼──────┼────┼──────││ 3 │基泰 │5,000 │5萬0,750元 │├──┼──────┼────┼──────││ 4 │宅配通 │2,000 │5萬4,500元 │├──┼──────┼────┼──────││ 5 │夏都 │3,974 │13萬6,904元 │├──┼──────┼────┼──────││ 6 │亞信 │5,000 │13萬6,000元 │├──┼──────┼────┼──────││ 7 │基亞 │6,000 │23萬3,700元 │├──┼──────┼────┼──────││ 8 │太景*KY │6,000 │14萬1,900元 │├──┼──────┼────┼──────││ 9 │東生華 │3,000 │21萬3,900元 │└──┴──────┴────┴──────┘
(三)保單:50萬3,208元┌──┬──────────────────────┬──────┐│編號│內容(均為南山人壽) │金額 │├──┼──────────────────────┼──────┤│ 1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6萬9,733元 │├──┼──────────────────────┼──────┤│ 2 │健康年年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9萬3,506元 │├──┼──────────────────────┼──────┤│ 3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14萬2,121元 │├──┼──────────────────────┼──────┤│ 4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19萬7,848元 │└──┴──────────────────────┴──────┘附表二:張竣傑於基準日的「婚後」財產及負債,財產總計477
萬33,064元(計算式:1,089,675+453,289+230,000+2,960,100元),負債54萬1,698元
(一)存款:108萬9,675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 1 │大林農會本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1萬0,169元 │├──┼───────────────────────┼──────┤│ 2 │大林農會中林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 │9萬2,758元 │├──┼───────────────────────┼──────┤│ 3 │保證責任嘉義縣上林蔬果生產合作社農會帳戶(帳號 │98萬6,748元 ││ │:00000000000000) │ │└──┴───────────────────────┴──────┘
(二)保險:45萬3,289元┌──┬────────────────┬──────┐│編號│內 容 │金額 │├──┼────────────────┼──────┤│ 1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6萬0,050元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2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9萬6,558元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3 │南山人壽伴我一生變額壽險 │11萬8,983元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4 │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13萬7,325元 ││ │(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5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4萬0,373元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 │└──┴────────────────┴──────┘
(三)動產:合計23萬元┌──┬────────────────┬────┐│編號│內 容 │金額 │├──┼────────────────┼────┤│ 1 │自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 │8萬元 │├──┼────────────────┼────┤│ 2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15萬元 │└──┴────────────────┴────┘
(四)不動產:合計296萬0,100元┌──┬────────────────┬────┬───────┐│編號│內 容 │權利範圍│金額 │├──┼────────────────┼────┼───────┤│1 │嘉義縣○○鎮○○○段○○○號土地 │全部 │248萬元 │├──┼────────────────┼────┼───────┤│2 │嘉義縣○○鎮○○○段○○○○號建物 │全部 │48萬0,100元 │└──┴────────────────┴────┴───────┘
(五)負債:54萬1,698元┌──┬──────────────────┬──────┐│編號│內 容 │金額 │├──┼──────────────────┼──────┤│1 │大林鎮農會貸款(帳號:000000000)) │54萬1,698元 ││ │⑴原貸款本金為125萬元 │ ││ │⑵借款日期:99年3月26 │ │└──┴──────────────────┴──────┘附表三:張竣傑主張應追加計算劉雪滿5年內的財產部分,金額
合計904萬2,105元(兩造有爭執)
(一)存款部分:855萬2,105元┌──┬─────────────────────────┬──────┐│編號│ 內 容 │金額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20萬3,414元│├──┼─────────────────────────┼──────┤│ 2 │大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284萬3,867元│├──┼─────────────────────────┼──────┤│ 3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0萬2,681元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237萬3,423元│├──┼─────────────────────────┼──────┤│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52萬8,720元││ │,帳戶名義人為長女張晏瑜) │ │└──┴─────────────────────────┴──────┘
(二)劉雪滿出售機車、汽車的價金:49萬元┌──┬────────────────────────┬─────┐│編號│內 容 │金額 │├──┼────────────────────────┼─────┤│ 1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萬元 │├──┼────────────────────────┼─────┤│ 2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3萬元 │├──┼────────────────────────┼─────┤│ 3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 │15萬元 │├──┼────────────────────────┼─────┤│ 4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 │30萬元 │└──┴────────────────────────┴─────┘附表四:劉雪滿主張應追加計算張竣傑5年內的財產部分(兩造
有爭執)┌──┬─────────┬───────┬──────────┬──────────┐│編號│ 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1 │張竣傑經營上林合作│2676萬4,083元 │張竣傑為上林合作社的│上林合作社的貨款並非││ │社所賺取的貨款 │ │負責人,其經營竹筍蔬│全部都是張竣傑所有,││ │ │ │果批發獲利甚豐,而農│而是張竣傑代為抽成運││ │ │ │產貨款總計8921萬3,61│銷,且數年來均有申報││ │ │ │2元,於扣除7成的成本│營業稅,從申報資料可││ │ │ │後,尚餘2676萬4,083 │知盈虧非如劉雪滿所言││ │ │ │元,張竣傑迄今未能合│逕行扣除7成,另張竣 ││ │ │ │理說明上林合作社的營│傑的獲利都用在生活及││ │ │ │運成本,故應列入張竣│扶養子女上,已無剩餘││ │ │ │傑的婚後財產。 │,故不應將此部分金額││ │ │ │ │追加計算。 │└──┴─────────┴───────┴──────────┴──────────┘附表五:劉雪滿主張應剔除張竣傑的負債部分(兩造有爭執)
(一)張竣傑向大林鎮農會的貸款共計967萬9,568元┌──┬──────────────┬──────┬──────────┬──────────┐│編號│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1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400萬元(帳│361萬6,659元│不爭執張竣傑有向大林│張竣傑並無脫產或減少││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鎮農會借款,但張竣傑│財產的意圖,張竣傑自││ │年4月7日) │ │是意圖減少自己的婚後│始都不同意離婚,是在│├──┼──────────────┼──────┤財產才會在105年間去 │107年間認為無可挽回 ││ 2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550萬元(帳│497萬2,909元│貸款,蓋張竣傑仍有工│,才同意的;向大林鎮││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作且收入厚豐,不需要│農會的借款是用在生意││ │年4月7日) │ │舉債,故應全數予以剔│週轉等,故應算入婚後│├──┼──────────────┼──────┤除,不能列入張竣傑的│負債。 ││ 3 │大林鎮農會貸款本金120萬元(帳│109萬元 │婚後負債。 │ ││ │號:000000000)(借款日期:105│ │ │ ││ │年5月6日) │ │ │ │└──┴──────────────┴──────┴──────────┴──────────┘
(二)張竣傑積欠祐鎮公司興建系爭房屋的工程款┌──┬───────┬──────┬────────────┬────────────┐│編號│內 容 │金額 │劉雪滿主張 │張竣傑抗辯 │├──┼───────┼──────┼────────────┼────────────┤│ 1 │積欠祐鎮公司的│484萬9,304元│張竣傑陳稱向祐鎮公司營造│張竣傑從來就沒有脫產或減││ │工程款 │ │的總價為780萬元,而張竣 │少的財產的意圖,且劉雪滿││ │ │ │傑截至104年11月27日止, │也不否認系爭房屋是祐鎮公││ │ │ │已經匯款1千餘萬元,超過 │司興建的,劉雪滿也從未給││ │ │ │780萬元甚多,且應送鑑定 │付任何的工程款,故應算入││ │ │ │查明祐鎮公司的報價是否超│婚後負債。 ││ │ │ │過一般行情,此工程欠款有│ ││ │ │ │造假疑慮,故不能列入張竣│ ││ │ │ │傑的婚後負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