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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非調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許耀元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諄相 對 人 潘薐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關於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經核其標的價額為45萬3,22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