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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即郭自強被上訴人即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4號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6,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2,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裁判日期:2019-11-27